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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蓋伊。 一般特性和發生的歷史

羅馬法一直是並且仍然是世界法學的基礎。 古羅馬人的科學家作出的人文發展作出了寶貴貢獻。 很顯然,他們沒有,而在三山(Palatine山,奎里納爾和國會)之間的小村落還未開化,他們的發現將通過千百年來享譽世界的最古老的大學進行探討。 古羅馬人的發明稱為羅馬法。 在探索法律的這一歷史悠久的地區的過程中有很多的這些話題,這些都需要詳細考慮。 迄今為止,律師能夠識別羅馬法的系統,以及找到合適的業內人士透露的信息。 其中一個來源是律師,這是所謂的機構的指令。

羅馬私法的鼎盛時期

在I-III世紀廣告羅馬私法已經達到其發展的頂峰。 國家和法律的傑出歷史學家這一時期為“經典”。 這時,羅馬律師不只是試圖合法化人口的不同層之間的一些民事關係,它們被取出的模式,創造理論,在羅馬法律學的發展創造新的發展趨勢。 羅馬法的古典時期導致了這門科學,即幾個子行業的出現:

  • 公法。
  • 私法。
  • 右Quirites。
  • 右的人民的。
  • Pretorskoe權。

在這些子行業不同的結合 法律規則 管轄在羅馬生活的各個領域的關係。 但是,如果它是正確的,也有律師。 這裡的問題是:他們是如何出現的,誰(或什麼),他們準備了嗎? 它的答案是蓋伊,一般的描述,下文給出的一個機構。

是什麼造成了機構

我們談論的羅馬律師蓋尤斯的機構之前,你需要了解什麼是一般這些機構。 該術語指的是一組規則和條例,都包括在在訓練年輕法律工作者的過程中使用一個單一的集合(古羅馬沒有律師的分化,他們每個人的帶領實踐活動,換句話說,理論界幾乎不存在)。 在 羅馬帝國時期, 我個世紀BC存在著奴隸和自由人之間有很強的矛盾。 叛亂發生的所有的時間。 因此,法律問題出現之前:以滿足他們的領域的統治階級的利益, 產權 過奴隸,而不是破壞自由社會的中間的微妙平衡。 他們不能讓自由人口的行列內戰的開始。 他們的許多知名律師的實際工作中,記錄並公佈小導,相當初級。

“制度”蓋伊。 一般特性

有必要立即預定,認為“制度”蓋伊 - 當時在法理學的世界的創新。 收集包括所有必要的素質,即簡潔,清晰,簡潔,有司法實踐中,闡述準確,清晰純正拉丁,歷史信息豐富的實例。 換句話說,Gaevoi“制度”成為律師研究羅馬法基礎教科書。 “制度”蓋伊擔任下列著名教科書的基礎上,成為著名的查士丁尼編纂的一部分 - 民法大全。

“機構”的價值

在研究這個源的過程中有必要了解什麼好處是一個“機構”蓋伊。 古羅馬社會的法律科學的一般特性 - 這是一個必須出現在每一個法律工作者的頭腦中的知識。 這方面的知識 是有用的基礎為其創建了“羅馬法教科書”。 它是“制度”保留的展現在發展的初期階段,羅馬法的規則。 蓋伊帶來了存在早在doimpersky時期的規則一起。 當然,這樣的遺產是一個非常有趣的發現。

“機構”的來源

法律現象,無不會出現突然冒出來,連“制度”蓋伊。 這種現象的來源存在多年之前蓋伊決定創建這個教程。 “制度”有很多,但最重要的是,你可以選擇來源,即:

  • 第十二法律表 - 基本是所有羅馬法作為一個整體的來源。

  • 憲法領事。
  • 法令和法官的法令。
  • 有關的行為的陳述 民事訴訟, 律師的實踐活動。

“機構”人,一般描述在上文中給出,有自己的內部結構。 指令法律工作者組成的四本書,其中的每一個被認為是法律的單獨的規則與注意事項。

結論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試圖澄清的“機構”人的問題。 一般特性和結構的文章中解釋喜歡羅馬私法的這個保留的古蹟更準確,更完整地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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