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否決權,其今天的歷史和用途

單詞“否決”是拉丁語為“我不許”。 這個有趣的表情,但是,牢固確立了律師和政客的詞彙。 據認為,第一否決權是在古羅馬使用,在共和國的日子。 也有人稱其為“以民官的權利。” 主席台 - 羅馬的公民,從平民們選為代表公民的利益 - 可以否決,即禁止的,撤銷由參議院或裁判官作出的決定。 這樣的禁令呼籲代禱。 唯一的人,其法令並沒有受到這種限制,是共和國的獨裁者。

因此,否決權 - 拒絕接受監督,其他實體(個人或機構)所採取的任何法案或政策決定,而這種拒絕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政治領域,這意味著取消,暫停或禁止法令和有關機構作出的決定。 這樣的功率可攜帶部分或絕對的。

否決的羅馬實踐後沒有使用,直到十七世紀,英聯邦,立陶宛和波蘭的國家的聯盟形成之前。 在投票國會(議會)的至高境界體傳遞“liberum否決”(即免費否決權,在拉丁美洲)的法律。 共和國報 是由法律虛無諾維(即憲法拉多姆)的指導下,根據該國王不能沒有所有的士紳同意立法。 在議會的貴族為了表示它在當地區域的利益,選舉產生的地方眾議院。 由於國家是聯邦的性格,在所有地區都有平等的權利,傳統授予防止每個議員的權力。 該決定應無例外地為他投票時,議會的成員視為通過。 據認為,在波蘭是第一次使用否決權於1669年,基輔亞當Olizar的代表。

普魯士和俄羅斯 - - 波蘭的敵人很多已經使用這個程序上看,英聯邦的現行法律。 他們收買誰用自己的否決權來阻止某些決定,從而削弱國家的對手貴族。 在十八世紀上半葉,這種做法已成為擾亂眾議院會議和會議常見的,幾乎是之前就開始了。 但直到1791年5月3日,當為期四年的邦聯國會通過了新憲法,其中以多數票建立決策的原則。

然而,法令或阻止決定撤銷的原則,繼續生活在許多國家,政府間組織的決策過程的政治。 在一些 總統議會制共和國 有權否決總統的權利。

它可以是絕對的(堅決):在這種情況下,總統有權完全拒絕議會通過的法律的權利。 當相對(或suspensivnom中止)否決總統只是停止進入該法案生效,而國會必須採取交由合格的多數第二次投票(在美國和俄羅斯 - 國會兩院的三分之二)期間的權利。 部分或選擇性否決 ,總統 有權拒絕法律法規的文章或部分內容的權利。

雖然憲章,聯合國不是一個關於否決權的話,那在那裡正在積極使用。 在聯合國的否決權是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 - 俄羅斯,英國,美國,法國和中國。 從一開始,使用冷凍具有此權利的任何國家的聯合國決定,導致實踐中的 侵犯人權行為。 因此,安全理事會無法通過一項決議,譴責以色列佔領的領土,以及其他重要決定的政策,使用否決權的國家的代表,使用它的問題的失敗。 這當然引起了許多聯合國會員國的嚴肅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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