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造成危害

如何證明毆打? 如何證明毆打?

通常每天,專業,家庭和其他各種衝突導致平靜的襲擊。 但是,任何人的人身完整都受到俄羅斯聯邦憲法的保護,毆打可以作為刑事處罰和社會危險的行為。 與此有關,要徹底了解如何證明毆打,把罪犯繩之以法,維護自己,維護憲法權利。

刑事犯罪 - “毆打”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條將犯罪者的蓄意行為定為犯罪行為:

  • 毆打 - 也就是說,造成受害者超過兩次;
  • 其他暴力行為,其中可能包括一次中風,撕裂頭髮,輕度灼傷,揉捏,劃傷,穿刺,壓力等。

義務條件:受害者身體受到痛苦,但至關重要

沒有健康問題。 如果受害人受傷,可以被指定為容易,中度或重大的健康損害,則該罪行屬於更嚴重的刑法條款的範圍。

如何證明毆打:刑事訴訟特點

出現了一些問題,如何根據本條提起刑事起訴 ,如何收集事實,最終如何證明由於這種犯罪的特殊刑事訴訟程序而產生的毆打。

警務人員 - 調查員 - 在以下情況下,毆打事件發起和調查刑事案件:

  • 如果犯罪是以流氓,政治,意識形態,種族,民族或宗教為由。
  • 如果犯罪者不明,或者受害人根據任何情況,不能獨立地主張自己的權利,包括憑藉與受害者有關的依賴地位。

所有其他毆打案件均涉及私人起訴案件,即:

  • 警務人員只對申請進行初步檢查,並收集驗證資料。
  • 藝術下的刑事案件。 法庭規定了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116條,僅適用於受害者。
  • 在核查和調查的任何階段,當事各方和解的情況下,可能會終止刑事案件。
  • 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在於申請人的肩膀。

正是因為 無罪推定 保護被告,而受害者必須獨立地了解如何解決毆打並證明其適用,被毆打者一定要採取一些措施。

受害者行為的算法

在初始階段開展所有必要的行動,收集文件和記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否則將來可能會丟失,一段時間後,受害者將遇到問題:現在該怎麼做,怎麼證明呢? 毆打的痛苦常常以可見的身體傷害為特徵,伴隨著痛苦的感覺。

第一步和院長:體檢

首先,你需要知道如何去除和證明毆打。 如果您的情況惡化,請致電救護車,或自行前往最近的醫院,或在緊急情況下前往急診室。 檢查醫生仔細檢查和描述文件中所有身體受傷的情況,在缺席的情況下,發生傷勢發生的痛苦感覺的地方和區域,正確解釋了毆打原因的解釋。

如果由於毆打的結果必須得到治療和去醫院,有必要再次檢查,醫療文件記錄了他們產生的傷害和健康後果。 後來所有接受醫療援助的機構的所有這些醫療證明文件必須作為客觀證據附在案件材料上。

第二步強制要求:向警方申請

衝突後立即召集現場警察。 執法人員將妥善和專業地發出初步驗證材料,如有需要,可以成為目擊者的事件。

由於只有通過收集更多的證據和證據才能證明毆打,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警察機構的資源和能力:

  1. 對“102”的呼叫被自動記錄和記錄,進行犯罪的時間,當時的呼叫者的狀態將被確認。 這些材料可以附在盒子上。
  2. 被召集區或調查小組將對您指出的目擊者進行書面調查,並在其驗證材料中反映其進一步交流的坐標。
  3. 要求制定一個 議定書 , 以便 您參與 事件現場的檢查 ,拍攝情況和跡象,劫持受害人和襲擊者犯下的罪行和衣服的文書,並可能存在相互接觸的痕跡。 通常倡導治安不喜歡提出這個文件,但如果在毆打時沒有證人,這將是客觀和質量的證據之一。
  4. 一定要從警方轉介進行法醫檢查,並儘快到專家專家考察。 他們將確定對健康造成的危害的嚴重性,分析在受害者描述的情況下造成現有身體傷害的可能性。
  5. 詳細說明,盡可能準確地說明攻擊者犯下的所有暴力行為,並列出所有可能的衝突證人。
  6. 撰寫並向警察局長提出聲明,並收到一張機票通知,其中將註明申請的註冊號。 通過這個數字,您將可以了解更多的檢查過程。 上訴決定必須由警務人員在三,十日內進行。
  7. 如果執法人員出於任何原因,不會產生必要的調查前行動,以便在議定書中提出上述行為,向警察總監和檢察院辦公室報告或個人投訴。

第三步:準備審判

見證見證 回想所有可能的目擊者的毆打和寫下他們的聯繫方式。 經過這些人的許可,您可以在視頻中記錄事件的說明。

表徵數據。 收集盡可能多的描述受害者和兇手身份的信息和文件,從而避免可能的不合理的誹謗指控。

世界法院的聲明。 警務人員收集的材料只能送到裁判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連同受害者的適用情況,應按照既定的格式寫作。

賠償造成的損害。 受害人可以提出賠償要求,因為所有的計算都必須記錄在案。 法庭會在會議期間考慮。 另外,在失敗黨的肩上,律師的 法庭費用 ,獨立專家考試也下降。

毆打沒有證人

如果沒有目擊證人的衝突,這是一個如何證明毆打的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做什麼:

  • 如果造成人身傷害,應按照已經描述的方式進行固定。 如果傷員的位置與受害者的證詞中指出的傷害相符,這將客觀地確認在被害人和被告的證詞存在重大矛盾的情況下,法庭將考慮到這一點。
  • 如果沒有醫生確認的暴力痕跡,就必須在檢查事件期間堅持緝拿,並由受害人的衣服的警察起草議定書,襲擊者的叛逃痕跡可能留在他的頭髮上。 此外,受害者的皮膚應保存在受害者的皮膚上。 所有這些都有助於建立一個由裁判官任命的考試。
  • 所有在衝突之前和之後看到受害者的人應該盡可能記住。 他們能夠描述受虐待的人的狀況,確認犯罪的時間和地點,在事件發生之後以及在他之後指出與他在一起的人。
  • 間接證實事件發生後受害人的行為受到衝擊 - 震驚,恐慌,反應不足。 事件發生後立即見到他的人可以確認。

即使沒有真正的目擊者也可以證明毆打,只有受害方准備打架,捍衛自己的權利,盡可能接近收集證據的各個階段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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