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未成年證人的詢問:程序的特殊性

該國的司法機構是由刑事,行政,民事和憲法程序來實現。 該位置在本領域中設定。 俄羅斯聯邦基本法118。 在訴訟保護公民的權利,包括各種公共關係。 它採用各種法律領域的規範。

個性

有機會去法院由於殘疾的存在和能力的限制。 在過去的人取得法律選擇和義務。 法律行為能力是公認的所有組織和公民平等。 它是在機會參與法律關係表示。 法律行為能力是由藝術調節。 37碼民事程序。 她是通過行動委員會的可能性,以實現權利,承擔義務,充電參加訴訟的代表的主題。 當他們長大成人發生在人全過程的能力。

科目法律的可能性在18歲以下

自由的合法利益和 未成年人的權利 14-18歲,在法律程序的框架,以保護他們的代表行動不便的人。 由於他們是:

  1. 家長。
  2. 監護人。
  3. 養父母。
  4. 受託人。
  5. 其他人相關權利。

在小時。4湯匙。 37 GIC發現,在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14至18歲之間的可能是其個人持有的家庭,工作,公用,民用建築等關係所涉及的案件。

據藝術。 45檢控人員如果申請自由的警衛在他這個年齡,健康狀況,殘疾或其他原因無法單獨做到這一點的國家的權利。

法律還規定,其中市級機關,公共機構,公民和組織可以發送請求法院保護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主體的利益,不顧有關實體或其代表的要求的情況下。 這個位置固定的技術人員。 46(H 1)。

表示

據藝術。 64(CH 1)保險的父母代其行事的孩子誰沒有滿18歲,如果他們之間沒有矛盾。 據藝術。 47成人被授予符合未成年人的起源,在法律規定的方式認證的代表權。 養父母從未滿18歲的基礎上對通過該決定,這生效,以及gorsegistratsii行為的證據孩子。 受託人和監護人行動在少年法庭的利益,按照證書的監護和託管和生產機構的決定。

由於這些對象可以提倡社會保障制度,養父母,等等。

法定代表人代表誰沒有滿18歲的人,所有的執行 程序, 使該可能性屬於最後與限制的法律規定。

在法庭上作證未成年人的詢問:GIC

作為訴訟的一部分,可能需要調用誰沒有滿18歲的人。 在未成年證人的詢問 民事訴訟 的14歲之前是教育專業人士的情況下進行。 在主管當局解決爭端的意願,老師可能存在的證據,在14-16歲的受試者服用。 如果必要的話,未成年證人的詢問 民事法律程序 可以由他的父母,監護人/監護人引起的。

該過程的細微差別

隨著教學人員,護理人員/監護人/父母的主持官員的許可,必須詢問受訪次要問題的權利。 他們也可以發表自己的證詞和主體人的內容的意見。 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如果這種需要被授權人的決定的基礎上建立一定的情況下,由法庭決定可以被刪除或某人誰是或不是訴訟當事人的存在。 回到房間裡的主題後,如果是一方的情況下,他報告從細微面的證詞採取的內容,並有機會提問。

在藝術。 179由16歲以下兒童的另一個特殊的規則來定義。 一旦完成少年證人在法庭上質疑,它逐出法庭。 唯一的例外是當授權進行訴訟的人認為他的繼續存在是必要的。

另外

據藝術。 57 RF IC法院必須聽取,在任何法律程序,並且在到達的10歲孩子的影響其利益的事項的意見,在第154,136,143,72,134,59,家庭法典第132規定的案件的處理,它與兒童的同意專門進行。 在其他情況下,未成年人的意見應當予以考慮,如果它是不違背自己的利益。

兒童權利

未成年證人的詢問,根據規定未滿18歲的人的規則進行。 特別是,主題是假證刑事責任。 它配備下藝術。 刑法至16歲的307。 此外,這個年齡段為失敗或拒絕提供已知的人的有關信息承擔責任。 它配備下藝術。 刑法308。

之前開展未成年證人的訊問,他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解釋。 按照藝術。 69訴訟法,孩子可以拒絕作證指控自己或他們的親屬(兄弟/姐妹,父母/養父母,祖母/祖父)。

未成年證人的詢問:刑事訴訟法

在刑事案件中作證的程序有一些特定的功能。 首先,授權員工有義務邀請老師進行詢問未成年證人。 中共設置了呼叫老師具體事實依據。 他們是未能達成一個孩子14歲。 這一事實被確認,通常出生證明。

另一個原因,使教師將作為官方授權的決定。 如果必要的話,未成年證人的詢問調查或查詢者可以在老師的情況下進行,如果14-18年的主題。 這個位置被固定部191,第一部分1的代碼。 在老師的參與應體現在備案。 這可製備獲授權人員的法令固定決定邀請問話少年見證教學人員。 刑事訴訟法也可以在幾分鐘內這一事實,並固定。

登記的細節

如果未成年證人的詢問邀請教師和在報告中反映了關於它的信息。 特別記錄:

  1. 全名
  2. 教育。
  3. 位置。
  4. 活動地點作為一個教育工作者。
  5. 住宅地址。

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是有利的澄清輕微和授權進行詢問(如果存在的話)老師之間的關係的性質。 此外,有必要建立存在/不存在的條件下,它創建於教學人員的過程中的參與障礙。

法學教授

隨著調查的老師的允許可以在審訊過程中提出問題的未成年人。 在這種情況下,僱員有權採取一個或另一個問題。 然而,既然已經成立,這個事實應該反映在分鐘。 這一要求是根據藝術滿意。 CCP 166(CH 4)。 根據該規範,在它們被提交順序報告中所描述的所有動作。

代表權利的本質

據說,某些類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始終有必要進行輕微的證人的訊問。 在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中也不是那麼廣泛,因為它看起來。 這可能是由於此過程與某些心理困境有關,尤其是對孩子的事實。 在這方面,拼寫代表的規則必須是未成年人的審訊過程中。

關鍵術語

恰到好處本身的主題出現,按照藝術。 刑事訴訟法第191。 這種法律可能性的實現符合規定的形式進行。 這意味著,受產生參與未成年人的訊問權之前,他必須獲得他的代表的法律地位。 此外,一個人到程序錄取與他們相關的應用程序的說明進行。 它是按照法律規定的規則編制,並反映在案件檔案。 另一個條件是,代表只能參加的調查行動,其中未成年人出現的受訪者。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一方面,這一規定允許代表發送請求,不僅參與了未成年人的審訊,但在對抗。 但是,如果在18歲以下的人,將在不同的狀態進行審判,有興趣的主題要求,可能會留下不滿意。 如何和教學人員,法定代表人必須給出與研究者/調查的權限質疑詢問未成年人的權利。 它們中的每一個被反映在協議。 固定的主題和提出的,但拋開研究者/詢價的問題。

結論

通常情況下,在訴訟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一小部分具有特殊的證明價值。 該主體可以有澄清某些事實或信息可以有助於他們闡明信息。 在某些情況下,未成年人可能是怕透露他所知的信息。 按照執法當局必須確保涉案者的保護。 如果有必要,證人的個人信息可以從公共訪問隱藏。

Similar articles

 

 

 

 

Trending Now

 

 

 

 

Newest

Copyright © 2018 zhtw.unansea.com. Theme powered by Word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