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法的種類:主要特點

法律是一個重要而複雜的社會現象。 歷史類型的權利強調其深厚的價值演變的全過程。 畢竟,他們認為正確的起源於古代的初期階段。 在現代社會,了解基本類型的權利應該每個自我尊重的公民。

基本定義

右鍵 - 系統強制行為的所有公共規範是強制力,建立並通過國家的力量制裁。

目的正確的 - 一套強制性的,某種形式的法律規則,它產生並提供政府與調節社會關係的目的。

主觀權利 - 儀表法律上可以接受的行為,旨在滿足公民的切身利益。

法類型的概念 - 法律的最重要的功能複雜,出現了一定的時代。

分類規則

據Leystoma OE教授 右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 社會階層;
  • 社會;
  • 正式。

SI 阿爾希波夫提出了五分類標準:

  • 一個共同的起源;
  • 結構完整性;
  • 開源社區;
  • 共同的特點;
  • 術語的一致性。

標誌權

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權利可能只有特徵:

  1. 普遍有效性。 據了解,只有右邊是一個社會規範強制要求每一個社會成員,生活在一個特定國家的領土。 由於此功能必須做出正確的公共生活團結穩定的能力。 至於其他的社會規範,他們也需要,但只針對特定人口群體。
  2. 正式的定義。 在此簽署法律行為 - 不只是一個人的思想或思想,嚴格的現實,已經體現在法律,法規,法令和指令的形式。 由於該法可以準確地反映被人在他們的行為中觀察到的要求。
  3. 國家的盡職調查強制力。 根據非自願的情況下,性能的基礎的人權類型涉及國家的懲罰。
  4. 多個應用程序。 事實上,法律規範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因為它們是在無限數量的不同的情況下使用。
  5. 只要保持正確的。 右,首先,針對個人的意願或公民的一般表達式。 它的主要目的 - 主張正義的人口中的原則主導地位。

權利類型學

法律類型學代表其具體分類。 類型中由一些方法形成的法律體系:

  1. 序列的形成和文明的方法的總稱。
  2. 方法,基於地理,歷史悠久的國家專門的法律,宗教和其他物種的跡象。

為了形成方式的特點是社會經濟特徵。 在這種情況下,勞資關係的類型是社會發展的一個關鍵因素。 它是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規則類型。 他們四個在一個給定的方法。 歷史類型的正確的 - 奴隸,封建的,資產階級和社會主義。

內的文明方式的框架有以下三種類型的權利:

  1. 古代國家。
  2. 中世紀的狀態。
  3. 現代國家。

根據該方法,基於宗教,地理和其他類型的發出這些類型的權利:

  1. 國家法律制度。 據了解,作為歷史上形成了一定的一系列權利,法律實務活動,並在特定國家的領土的主導思想。
  2. 法律家。 它表徵為一組法律家庭,通過一個公共源極,結構和歷史路徑匯聚。 有三個合法的家庭:羅馬 - 日耳曼,英美傳統的宗教。

從權

從法律定義為奴隸主的意願,製作成法律。 它被賦予了以下功能:

  • 奴隸主相對於他們對奴隸的行為沒有任何限制。
  • 自由人不是彼此相等。
  • 男性優於女性,父親出眾的孩子。
  • 私有財產 - 法律的核心機構。 嘗試它被判處死刑。
  • 通過法律習慣所起的主導作用。
  • 習慣法不寫增援。
  • 司法和行政先例 - 的奴隸主權利的所有基礎的基礎。

封建法

封建法被稱為上帝的旨意,製作成法律。 它的主要功能列表:

  • 大土地所有權和封建領主個人的主張。
  • 它支持人口的類和類之間的不平等。
  • 它支持農奴制。
  • 君子不負擔遵守各類法律。
  • 有上主的一部分人口的農民部門無限的隨意性。
  • 權沒有分為私人和公共。
  • 與使用武力解決爭端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
  • 教堂佔據了封建法律顯著的地方。

資產階級法律

資產階級法律代表資產階級的意志,製作成法律。 它的特點是:

  • 右邊是世俗的,也就是說,無關宗教。
  • 該法律機制是在一個較高的水平。
  • 法律的分支系統變得分支。
  • 法律明確分為私人和公共。
  • 法律是法律的主要來源。
  • 開始開發一個社會法律類型。
  • 法律承認的獨立的民事婚姻。
  • 丈夫在家庭關係中的作用失去了往日的力量。
  • 處罰意味著政治犯罪,沒有宗教信仰。
  • 成為合法的工會。
  • 司法機構成為一個獨立的分支,以及執行。

社會主義法律

社會右邊有一個不同的角色,並在其發展的每一個階段不同的概念。 第一階段是朝著建立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步驟。 這個階段是在無產階級,勞動知識分子和農民,製作成法律的意志所固有的。

第二階段落在舞台已經發展社會主義,當法律被建造所有的人的意志。 社會主義法律具有以下特點:

  • 對於平等,以人為本,公正和民主。
  • 固定輔助電源的人。
  • 第一階段是在一個不平等權利固有的。 優先考慮的是無產階級和相關課程。
  • 在其申報國家第二階段。
  • 它宣稱從屬於國家,但在實踐中的理論基礎並不滿足。

法的理論

形成法律影響到許多不同的因素。 這種情況導致創立了多種方法對法律和消除不同理論的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每一個理論傾向於誇大的右側一面,在別人剔除。 他們在發展過程中的形式各不相同,並因此迄今來到法的理論如下:

  1. 自然法理論。 始於遠古時代出現。 它的起源的發祥地被稱為古希臘和古羅馬。 道德和正義的法律,人性中固有的,試圖識別和描述甚至蘇格拉底和柏拉圖。 形式在17-18世紀的霍布斯,謝夫,洛克等人的作品的框架內獲得了自然權利理論完全形成。 他們的工作是正確的和法律的區別。 我們奠定了格勞秀斯,狄德羅,盧梭等人的理論基礎。 自然法則的本質是由事實,那就是不僅要創造一個積極的狀態來決定,但站在上面他的自然權利。 他們是同整個人口和出生時是送給他。 它們的實施是必需的,因為源是不是國家,而是人的本性。
  2. 法的歷史學派。 擁有百年18-19勢力雨果,薩維尼,普赫塔發展。 在這一理論下,法律被理解為人類,社會的法律信仰的精神狀態的產品。 右側有一個民族性格,不依靠國家的主觀意見。
  3. 規範性法律理論。 它傳播在二十世紀的力量Kedzena,結巴,Novgorodtseva的前三分之一的人之一。 KELZEN描述根據一個層級的金字塔,其中佔主導地位的“基本速率”向右排名。 他稱這是憲法。 基礎和金字塔的第一個步驟是合同,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官的意見和個性的其他行為。 更強大的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步驟,為下提供其合法性。 法律理論不應該依賴於意識形態。 它是有效的穩定狀態並斷言的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首要地位。
  4. 法社會學理論。 十九世紀下半葉。 創始人 - 埃利希穆羅姆,坎托諾維茨等。 它要求公開和法官造法的自由。 它不應被視為一種規範,依法批准。 它特別重視正確的,因為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法官認為,法律的創造者。
  5. 法律的心理學理論。 它起源於20世紀得益於羅斯,Petrazhitsky,塔爾德的工作的地方。 右分為兩部分 - 一個積極的和直觀的。
  6. 法律的馬克思主義理論。 十九世紀下半葉。 創始人是卡爾·馬克思, 恩格斯 和列寧。 正確的定義是執政的經濟和政治階級的意志。 權完全由國家來決定。

右功能

法律的功能包括:

  • 經濟;
  • 政治;
  • 教育;
  • 思想;
  • 人性化;
  • 監管;
  • 看門狗。

他們每個人都在扮演著建立法制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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