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規

繼承權

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繼承權,發生在公民死亡的情況。 按照現行法律,開始並導致一種遺傳性經營權僅被授權人,其中有公證。

目前,該法律規定了兩種類型的繼承:由法律之下的意願。 當一個人去世,他的繼承人有權上訴到公證的辦公室,位於死者居住的最後一個地方的合法權利。

遺囑認證案

根據遺囑繼承財產的權利具有優先權的地方在依法繼承的前面,意志承擔了死者的最後遺囑,所以指公證時,首先測試的存在/不存在死者的意志。 如果有一個在接班人手中,就必須帶好。

根據遺囑繼承人可以是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他們在這種情況下,順序是無關緊要的。 唯一的限制是死者強制性份額的意願。 因此,按照民法,有權獲得下面的人的義務份額:一個殘疾妻子和誰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和/或具有第一或第二組的殘疾死者的父母,以及死者的未成年子女。 強制性份額的大小不能小於1/2的繼承,這將有一個在繼承人依法繼承的情況下可以得到的。

例如,如果死者是由證明了兩個孩子,並有誰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妻子,她有權獲得的1/6量繼承的強制性份額(繼承,例如)。 強制性份額是 決定性的規範, 其得到她的繼承人可以拒絕的權利。

在沒有遺囑的附帶權 下繼承法。 在這種情況下,圓的繼承人是由優先級確定。

第一階段的繼承人認為配偶,子女和死者的父母,在他們的缺席,繼承傳遞給下一階段的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總法區分繼承人和其他親屬的三個階段定義組的“繼承人隨後的轉彎。”

此外,這種做法並不少見,當只有是繼承人 的代表權。 繼承權 在這種情況下,起因於繼承人死亡的立遺囑人去世的當天主要的死亡之前的前三個隊列。 分享由於這個死傳遞給其繼承人和半它們之間分配。

例如:死者有三個兒子和丈夫。 第一個兒子死了幾年他的父親去世前,留下兩個孩子。 分享他父親的產業如下:繼承會得到妻子的1/4,兒子收到1/4和1/4將同樣死者的孫子孫女在每個1/8份額進行分割。

為的總稱繼承的開放和繼承將企業-六個月,由立遺囑人的死亡日期。 在此期間,所有的繼承人或者有人成為世襲的情況下發現一個公證。 收集的財產所有必要的文件,證實了所有的關係,半年繼承人(或更多)的範圍內後發文 - 繼承證書。

在大多數情況下,繼承的對象是死者的房地產:房子,別墅,公寓,車庫。 隨著二千六百修訂立法廢除 遺產稅 的公寓和其他上述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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