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規

誰是第一階段的繼承人?

即使誰沒有在現行法律精通的人,肯定都聽過表達“繼承人的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的繼承人。” 誰將會它們包括哪些內容?

該法規允許立遺囑人對他的財產留給任何人。 而且不只是人,但法人,甚至到國外 - 足夠支持的人或組織來寫遺囑。 然後把所有的財產,根據意願和遺囑人的意願,將進入指定的地址,甚至在十幾存在 親屬。

但是,當有遺囑,死後立遺囑人的財產將獲得第一階段的繼承人。 他們是人最接近的親屬 - 孩子,父母,配偶。

兒童。 官方承認或正式被採用。 如果立遺囑人已被剝奪父母的權利或兒童正式通過一個不同的人 - 一個孩子無權繼承財產。 如果在採用的 法院決定 保持與血親關係,包括我的父母-他在法律規定的方式繼承權。

兒童設想,但還沒有出生在立遺囑人死亡時,還可以要求自己的繼承份額。 在這種情況下,其他競爭者有義務等待繼承人光,然後分割財產。 適用於公證在這種情況下,應準媽媽。

遺囑人的孫子,如果他們的父母去世了。 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孩子繼承了立遺囑人的財產,但在他死後由繼承的份額權的連續性的情況下進入孫子。 如果幾個孫子,其中共享他們的父母的繼承份額。

死者父母,如果他們在進入繼承的時候還活著。 母親分配的強制性和父親的份額,只有當它已經為這種曾經與他的母親住在一個合法婚姻被正式確認。

配偶與人立遺囑人死亡時是合法結婚。 前配偶沒有權利。

進入繼承時,法定繼承人的所有第一階段享有平等的權利 - 兒童,父母和配偶收到財產相等的部分。 孫子分一杯羹,依靠父母的法律,這一比例在它們之間等份分成已。

第二階段的繼承人是第一階段的繼承人的親屬。 它祖父母,兄弟姐妹。 他們進入的繼承權當沒有第一階段的繼承人,或者認為它們不值得繼承的,被遺棄的negolibo不進入繼承。

繼承 的意志

從人的死亡日期打開打開繼承的時期。 開盤當天被認為是死亡證明上載明的日期,或假定日期,如果立遺囑人去世成立於法庭。 如果一個人被錯誤地宣告死亡,他可以收回他的財產與證券和貨幣之外收到的繼承人。

從日期為業的開放 ,從潛在的繼承人有六個月的時間來主張自己的繼承權。 這個時期可以由法院延長,如果繼承人不知道該立遺囑人去世什麼,或無法申請合法的理由繼承。

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當然是 法律的繼承, 首先,當然,要求的第一類的繼承者。 不要忘記,財產,與最近的轉親屬一起,可以在照顧死者的要求禁用家屬,其中包括7個隊列親屬關係的至少一個。 如果他不是一個相對的,他還可以要求分一杯羹,要每年進行的逗留立遺囑。

Similar articles

 

 

 

 

Trending Now

 

 

 

 

Newest

Copyright © 2018 zhtw.unansea.com. Theme powered by Word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