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術語“監督權”。 在民事和刑事案件監督程序的功能

刑事訴訟在俄羅斯有一個特殊的功能-審查法規的能力, 法院裁定, 判決,根據監管當局採取了法律效力。 在大多數國外沒有這樣一個程序性機構。 然而,由於社會和政治條件在我們國家境內普遍,有必要對其形成。

在俄羅斯法律和活動傳播後 ,歐洲法院 人權的,有人提問是否允許在監管當局,並在其框架的訴訟階段。 國際法庭證實其存在並不會與公約的人權原則和目標的分歧。 但監管階段的通道不是必需的。 即使沒有它,投訴可以由法院由法院生效的決定後,考慮到生產。

監管當局旨在探討司法的下游,並在未來進行必要的修改方案,將它們丟棄,如果訴訟程序嚴重違規已導致違法或不合理的判決的決定。

回想一下,基本一般法院 - 區,主要考慮民事案件; 裁判官處理不太嚴重的民事案件; 到邊緣,共和,地區和俄羅斯聯邦一審最高法院只有幾類案件。 根據現行法律,在監管機構 的民間工藝 為兩級結構。 並提供了共和國最高法院主席團,以及在地區法院和區域重要性的吸引力。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所作出的決定,你可以寫一個監督的吸引力,這是曾在俄羅斯武裝部隊司法司在民事案件。 他們被分成提交決策監督投訴,裁決的決定,審議監督二審法院,以及那些可以在聯邦法院主席團的框架內審查投訴。 關於刑事訴訟,有必要談論了刑事程序法典作出並生效的2013年1月1日一年的變化。 根據該法,它已經失去了部隊首長“生產的監管機構。” 實際而不是成為的頭“訴訟監督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因此,她的申請被專門在主席團認為最高法院。 所以,現在的法庭區,區域,刑事案件的司法委員會不能從事生產情況作為監督機關。

根據新的法律,誰可以提出上訴的決定的人的圈子生效,增加以下內容:自訴人及其他人的權利和利益受到的影響 法院判決, 以及一般的 檢察官,檢察官 俄羅斯聯邦和軍事檢察官,他們代表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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