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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是什麼呢? 這是正確的上訴

繼 判斷 的人都面臨著“上訴”的概念,第一個實例。 這是什麼? 如何提交上訴? 在什麼時間? 所有這一切分析文章。

上訴 - 是什麼呢? 在某些情況下,你可以提交?

單詞“上訴”的法律解釋字典對決定提出上訴的怎樣一種形式。

直到2012年,民事抗訴只對區內治安法官的決定提出的。 如今情況不同了。 現在的吸引力 - 這是訴訟的第二個實例。

因此,上訴,是什麼呢? 這是第二次,但最後一個實例,其中審查的案情。 上級法院(最高法院和監督)早已不上的參數和任何證據的注意支付。 因此,決定之後,例如,區法院,就必須用嚴肅的責任接近上訴。

任何考慮投訴

如果區法院的判決裁定,有必要提出申訴的區域。 取消法官打電話給區的非法決定。 有立即考慮上級法院的案件類別。 在他們身上,我們不會將我們的注意力。 這是案件高度專業化的範圍。 基本上,它涉及高層的人,以及與“特別重要”的事務狀態的類別。 唯一的一點說,即使最高法院面板可作為一審行動。 在這種情況下,程序上變得與領土土地法院通常的世界比肩。

最後期限

直到2012年,對法院的判決上訴在10天內作出。 這導致了嚴重的問題,因為法官往往沒有時間及時做出合理的決定。 申請人必須捍衛通過的恢復期,以文件的權限。 2012年後,一切都改變了。 和民間,仲裁過程由一個月一個週期設置。

其中,提交

對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曾在法庭上,它被製成。 當然,你可以直接向上訴法庭,但它很可能不會。 但是,應該指出的是, 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指出,如果申請人直接發出了投訴上訴法院,它不應該是對的情況下返回到申請人的理由。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必須同意投訴的程序在第一時間,在這之後返回到第二的額外措施。 然而,這一次的情況在一起。

上訴的可能性

有什麼可以提出上訴:下級法院的決定,可以取消或更改。 值得注意的是,有沒有回歸到一個新的審判不應該。 這種“特權”是在2012年後取消。 此外,上訴法院在任何情況下舉行。 與此相反,例如,上訴,裡面有沒有這樣的義務。

什麼是從第一上訴法院的區別

上訴法院審查的案情。 然而,有一個主要特徵 - 的情況下,在其上形成的第一個實例的決定的基礎材料檢查。 換句話說,區法院之後就不能要求的各種其他證據已經不是第一次考試被宣布上訴的考慮。 不過,也有例外的規則:

  • 有證據表明在一審駁回。 您將需要辯稱,他們影響如何考慮的爭議。
  • 這是不可能的材料,要求早期因各種原因。
  • 誰,因為情況下,不能在審判法庭質疑證人的證言。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上訴法院,但對案情審理此案,但是,規定了一些限制,相比於第一個實例。

什麼是法院的合理的決定以及它如何影響上訴的時機

申請截止日期是一個月。 倒計時庭審時發生,並讓你的手在作出知情決定之日起不進行。 這就是所謂的動機。 不要用堅決的,其中只包含信息“會見垃圾”混淆。 法官都必須立刻做出決定。 然而,在實際情況並非總是如此。 因此,立法者給了5天,其生產。 在實踐中,存在這樣的情況,當人們都在等待的理由,法院決定個月。 出於這個原因,上訴期限連接到它,有沒有人為的緊縮政策,以防止不整合的投訴。

好知道

在應用程序中必須注意以下幾點承擔的準備:

  • 上訴應僅在該聲明的參數考慮應用。
  • 要求應該是一樣的,在申索陳述書。 否則,申請將不被接受。
  • 它可以上訴只對法院判決的一部分。

考慮順序

上訴法院認為,聯合的情況。 一個法官的開工報告,這反映:

  • 案件情況。
  • 一審判決。
  • 參數,投訴,反對他們。
  • 運動對新材料的入場解釋。
  • 其他數據的消息可以影響事情的進程。

在此之後,在一次行動的一部分,法院審查案卷。 另外側面突出的辯論,在這之後的裁決。 重要的是要知道的是,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後,在保護的情況下,生效是非常重要的。 這也適用於上訴法院的新決定。

結果

所以,我們要了解什麼是要應用的吸引力,等等。 最重要的事情 - 你應該總是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他們受到侵犯時。 我們希望我們的文章給的吸引力是什麼想法。 正如他們所說,凡事預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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