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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委員會 - 一個...聯邦委員會成員

一旦事有湊巧,在俄羅斯所有故障或缺陷當局批評的第一人。 然而,系統 國家機關 是相當複雜的,多方面的。 功能分配給它。 他們中的一些執行政府的一些地方政府參與進來,其他人,最重要的問題,聯邦委員會決定。 這是所有供奉在基本法 - 憲法。 為了避免混淆,有必要對這個問題最少的知識。 讓我們面對它。

這是什麼?

我們很少聽到什麼決定是由聯邦委員會做出。 這是原則,是不夠好。 當你與它的功能列表熟悉自己就明白了。 很多人誤認為,聯邦議會 - 是國家杜馬。 但是,這是一個很大的錯誤。 他們是不同的代表機構,具有獨立的功能。 俄羅斯聯邦委員會-是 議會的上院。 它由俄羅斯的所有領土單位的代表組成。 他講述了有關整個國家生活中的問題,影響到所有公民,每一個利益 的俄羅斯聯邦主體。 當談話主權,戰爭與和平,在全球化進程的參與去,就要看是想著身體。 國內的政治問題是由國家杜馬處理。 房委會審議並通過法律,強制所有科目。 同樣的效果有其產生的聯邦委員會的決定。 這可能不會提出異議或者不滿意。 現在,更多關於其職權憲法所規定。

獨家權力

打開憲法。 該文件第102條指出,任何排斥權力由理事會聯合會行使。 他們認為,邊界的監管問題是國家的一部分的主體之間。 所有有爭議的問題不能沒有議會大廈的行為來解決。 利用俄羅斯的武裝力量,也不可能沒有它的判決。 代表機構應當有許可證的要進行境外軍事行動(採取)的行政權。 這是發生在2008年和2014年, 俄羅斯的鄰國 出現危急情況。 聯邦委員會在總司令的命令而對國外的俄羅斯武裝力量的申請作出決定。

人類獨有的權力

在任何國家都有影響其生存和發展的問題位置。 考生一定要慎重選擇,全面檢查其質量,若有所思。 而最重要的 - 過程中必須受到法律的保護,制定保護機制。 俄羅斯聯邦委員會決定何時大選的俄羅斯聯邦總統。 另外,其控制範圍內的法院領導的人事:憲法,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 總檢察長也由聯邦委員會任命。 也就是說,拿著最高公職的人,這是不可能解僱或沒有這個機構的批准任命。

經濟問題

第二十一百的基本規律六列出了一定要考慮議會聯盟的主題。 例如,國家預算必須經當局批准。 他還討論了與聯邦稅,外匯,信貸,金融,海關規定的問題。 貨幣排放處於其導通。 當一個國家進入與其他國家的合同,他們必須批准(批准)。 這本書以俄羅斯聯邦委員會。 只有接受相應的決定後,所有其他當局必須使用在其活動的條約規定的權利。 其中一個為國家最重要的問題是它與其他國家的關係。 在憲法它被稱為“戰爭與和平的狀態。” 這個問題也是俄羅斯聯邦聯邦委員會的責任。

自組織

對這些問題的下一組 - 該機構的工作。 其結構是憲法規定的,作為經營秩序。 基本上,法律只規定了共同點。 有不可能預見到所有的重大決策至關重要的細微差別。 他們的開發和批准理事會本身。 他制定規則,其中的細節,並具體闡明了其活動的程序。 例如,以條約的批准問題。 憲法說,它是從事SF。 然而,此事舉行此過程。 畢竟,決策會有一定的後果。 對他們來說,要回答。 此外,為妥善解決,必須考慮到各種專業人士和專家的意見。 每個證書不能簡單地是一個重要文件,也是提請決策者的注意。 也就是說,聯邦委員會成員應制定對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全面的意見。 當它通過審查過程中,審查,信息流,法規規定的資料和文件。 提供了一路下跌的簽名和日期。

車身結構

很顯然,在這個水平上解決了聯邦委員會的問題不能是一個小型組織。 對於它的正常活動必須有足夠大量的專業人才。 他們有覆蓋全系列多邊的公共政策。 而只是“臨時演員”和表演需要。 聯邦委員會成員不進行維修工作。 他們的職責包括制定和決策審批。 其它所有東西都準備設備。 指示聯邦委員會(現Matvienko VI)的權力機構主席。 有趣的是,只有兩個人在辦公室。 自2001年 - 米羅諾夫S. I.他工作了十年。 而在2011年,該辦公室被選為Matvienko VI它代表了在這個機構聖彼得堡。 主席有三名代表。 此外,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創建。 他們中的一些永久性的基礎上運行,而其他人 - 是臨時性。 參與單位技術活動。

操作聯邦委員會

議會的商會活動的立法原則。 他們是開放的,參與和宣傳。 SF會議可能會在公眾和媒體的代表出席舉行。 他們中許多人的歡迎政府成員,和其他專家。 所有的討論都公開,自由地舉行。 每個人都目前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公民和國家的利益導向。 有強制性規則,不能違反。 例如,在本次會議必須參加其成員至少三分之二。 否則,這個決定不會有法律效力。 這一決定主要是由通過公開投票。 同時應用電子系統。 “對於”必須講在會議大廳的成員至少一半。

國家杜馬和聯邦委員會

國會兩院不能在他們的活動干擾。 他們之間的關係也由基本的法律管轄。 國家杜馬和聯邦委員會共同合作可以開展一些活動。 這些措施包括聯合會議。 也就是說,兩院共同在一個“會議大廳”,並決定應該在這個格式被考慮的問題。 此外,他們可能會聯合成立的專門機構。 他們的組合物包括兩個腔室的代表。 他們還導致在立法領域繼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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