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俄羅斯聯邦的選舉權

俄羅斯聯邦的選舉權是在客觀和主觀感覺處理。 在第一種情況下,我們考慮的法律規範,以確保社會關係的調節系統。 這些關係與領土和公共管理的選舉過程相關聯。 主觀上, 選舉權 俄羅斯聯邦是保證機會選舉和被選舉權。 在第一種情況下,活性,和第二 - 上的被動特性。

的投票,在整個權概念的選舉制度有一個集體性質。 在俄羅斯,有五個子系統,按照其制定的程序供選:

  • 總統;
  • 國家杜馬;
  • 俄羅斯地區立法機構的代表;
  • 行政領導機構;
  • 領土自治機構。

俄羅斯聯邦的選舉權都有自己鮮明的特點。 最重要的是,代表國家杜馬和總統選舉的過程中通過聯邦法律和憲法專門成立了一個。 在這種情況下, 聯邦機構 不參與該過程的秩序的監管。

應當指出的是,俄羅斯憲法,一個特殊的部分,其規定了俄羅斯聯邦的選舉權,沒有。 在足夠一般形式,它的規則固定在第32條的一些的規定反映在第81,其定義為總統選舉的過程。 應當指出的是,沒有單獨的一章,並不意味著憲法文本並不反映選舉法的標準。 因此,它的所有的原則,或確定起始位置被固定在處理狀態的基本面,憲政體制,自由和公民權利和公共部門的人力結構的部分。

根據了解的情況和要求,而不以下不承認選舉的合法性所要求的原則。 基礎是民主的體現和表達該國的民主,在憲法層面保護。 憲法規定,投票權是直接和秘密投票程序,一般來說,平等的。 設定的聯邦法律還原則是自願的。

普選考慮,其中包括所有的成年人參加選舉,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位或財產狀況,宗教信仰,出身,語言,居住地點,任何協會的會員。 在俄羅斯積極參與投票的機會,被授予已經滿十八歲的人誰。 應當指出的是,授予公民參與選舉的權利是不一樣的強制參與其中。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有公民在選舉中群眾不參與。 在俄羅斯立法規定的投票一定比例。 如果選舉出現的人數量較少,選舉被視為無效。

在俄羅斯,積極投票權,可以採取誰住在選舉中保持不變本市外國人的優勢。 然而,這些人不能選(被動缺少機會參與選舉)。

來源選舉權-是,首先是聯邦法律,一般公認的準則和 原則,國際法, 俄羅斯聯邦憲法,國家的主體,選舉委員會,當地政府的規範行為。

國家保障公民意志的保密性。 要做到這一點,在專門配備的攤位,市民填寫選票的投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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