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在民事訴訟中檢察官的參與

在通過程序法和其他聯邦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程序檢察官的參與。 官方說可以提交 在法庭上陳述 的任何階段或進入考慮。 檢察官參與 民事訴訟 的情況下,如果這種情況下,需要保護 的公民權利。 該官員的權力是由相關立法固定。

在民事訴訟中檢察官的參與提供了該人的向法院提出申請,因保護國家的利益,權利,自由,個人,公民,實體,市政編隊數量不確定的需求的權利。 關於保護權利,自由和公民的利益的聲明可以被激活,如果公民自己來解決,法院不能對健康,殘疾,年齡和其他正當理由的理由。

在民間工藝檢察官的參與介入給他們關於復職,健康或生命,驅逐損害的賠償,以及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的意見。 的時間和地點程序的正式通知的情況下,不得被視為障礙的考慮。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新代碼,公訴人有權參加訴訟的僅在小的情況下,這是在代碼和聯邦法律所規定的意見的權利。 在此以前的法律允許在任何階段的任何正式程序的條目。 現有的規定,排除檢察官介入的可能性來考慮司法行動的情況下。 應當指出的是,這些以前的情況下使用時有一定的複雜性和緊迫性的情況下。 從現行法律和檢察官的參與在主動的情況下的權利除外。 特別是,這適用於當公民申請到指定官已經發起訴訟過程中的情況,但他們不信任他的案件的特殊法庭審查。

在民間工藝檢察官參與的主要形式,因此該條目在訴訟中的案件和生產的刺激。

訴訟程序的啟動進行:

1.提交在第一實例中的權利要求的。

2.提供在第二個實例表示。

3.對於已經生效的定義和法院判決的修訂提交的材料。 應用在這種情況下,進行監管當局。

    當提起訴訟的檢察官按照法律要求設立的一般提起了訴訟。 一名官員 在同一時間享受一切權利,有權在守則中規定的所有原告的職責。 除了締結和平協定的權利,並支付訴訟費用的義務。

    檢察官的職責包括遵守指法院,法律規定的規則。 官還必須向法院受理的錯誤回應。 不合理和非法的決定(判斷)對未決案件可以在適當的順序提出上訴。 上訴 檢察官 起訴的決定尚未生效。 這適用於所有法院的判決,除了世界。 地方法院判決可以上訴至上訴,其帶來的提交上訴。 在缺少提交有很好的理由抗議的最後期限的情況下,官方有權申請到頒發該決定或裁定,與救濟申請,說明入場的理由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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