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民事法律制度 - 私人領域的運作的基礎

幾乎任何情況下擔任學者和從業者的研究結構和系統的方法方面。 在這個意義上法律的分支也不例外。 因此,在民法體系的科學已經形成,以利於法律的範圍的理解。

一般概念

將整個權利行業的各個元素不僅是一個科學性,而且實用。 從第一種方法的位置,民法的系統是一套兩個主要部分 - 通用和專用。 但實際劃分允許您從各種必要關係的某一部分的監管資源的來源選擇。 清楚地表明這是可能的,如果你學習更詳細兩種方法。

在科學方法的光民法體系分為以下要素:

-通用部分,其中可能包括對公民法人的主體規定的最後一個對象上,在這方面的法律工作,當然,關於時機的保護公民權利和他們的合法使用;

- 特殊的一部分,這是更實用,包括物權法的義務,繼承等的機構 (所有這些都將在下面更詳細地討論)。

切實可行的辦法分行業進入五個主要部分。 因此,民法機構分組如下:

- 物權法,它支配著創造,變化和損失的各個方面 的權利主體 的東西。 該部門包含了關於他們的線索,他們是如何負擔,對事物的所有權轉移。 有些作者劃分的限制物權和所有權這一部分。 這種做法引起一些不便,因為 實際上是“休息”的產權三駕馬車 - 使用,處置和擁有。

- 責任法出現在民間最體積的一部分。 這是由於其成員包括來自當事人(合同法)的意志而產生的關係,它們的關係不涉及其(傷害的義務)。

- 繼承法 介導所有權轉移到死後某些其他人的關係。

- 獨家權利 - 包括在這部分民事法律制度,是“年輕”,其實他們的故事開始於19世紀後期,隨著國際文書的版權和工業產權的結論

- 個人非財產權保護 - 在這種情況下,它是榮譽,尊嚴的問題,到名字的權利,等等。

後一種方法是不被認為是官方,大多數作者喜歡把它列入的特殊組成部分。 這就是為什麼有問題的現象的定義可能是這樣的:

民事法律制度 - 一套機構,它分為兩個部分 - 通用部分和特殊的,並用來治療某些類型的私人關係。

在這方面,應該從法律體系的系統區別開來。

民事法律制度和法律 - 發散點

辦法中的 法律制度 成為代名詞,法律體系是錯誤的。 如上圖所示,法律制度是嚴格定義的對象法律關係的分離。 民法的體系始終是一套法律法規。

因此,正確的調節系統的源可以操作和法規,法院判例和風俗。 相反她的法律制度僅由立法機關公佈的資料來源休息。

法律制度的來源可能是工會或雇主,甚至合同的行為。 對於法律體系是不可能的,即使合同已經由議會在私法領域已經結束。

因此,在民事法律制度是必要的,包括憲法,法律和法規。 在這似乎從法律制度的主要區別。

Similar articles

 

 

 

 

Trending Now

 

 

 

 

Newest

Copyright © 2018 zhtw.unansea.com. Theme powered by Word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