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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FZ“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當前版本)

法律№14-FZ“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決定了公司,職責及其成員的權利,創造,清算和重組規則的法律地位。 改造,教育和企業投資,銀行,私人保安,保險等領域的工作停止,並在生產農產品的特點是規範和其他行業法規。

14-FZ“開LLC”(簡稱“擔保人”)

在藝術。 2被認為是調控的基本術語和定義。 由於本公司執行由一個或多個對象形成一個經濟實體,授權的資本劃分為股份。 參與者不承擔虧損的風險,而不是回報與其活動相關聯公司的責任,他們的貢獻值範圍內。 受試者必須在資本繳足股。 參與者,誰取得本公司的存款優秀部分的價值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只是局部的附件。

公司特點

法律№14-FZ“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規定,公司必須有一個單獨的屬性佔自身資產負債表。 該公司可能收購和處置自己的名字財產和非財產權利,履行其義務,在法庭上代表其利益作為被告或原告。 本公司可進行不被法規所禁止,而不是違背其創作的載於法令的目的的任何活動。 某些類型的交易,應只允許使用的許可證(許可證)。

法律№14-FZ“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成立,該實體被認為是從現有法規規定的規則規定登記之日起形成。 該公司無限期創建除非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個性化

法律№14-FZ“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當前版本)要求企業具有與圓形密封 品牌名稱 在國家的官方語言,並用它的位置的指示。 該公司可能有郵票和信紙與它的名稱,標識,商標,以及其他 個性化的手段。

按照聯邦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必須滿,並且可以縮寫名稱。 要命名有一定的要求。 特別是,這個名字必然出現的短語“有限責任”,在允許使用縮寫縮短的版本。 其它要求通過民法的規定確定該標題。

履行義務的特異性

按照聯邦法律14號,該公司負責屬於他所有財產的行為。 該公司不履行會員義務。 在不得不放棄強制指令的權利,或以確定其對肇事者替代責任在於公司的資產採取行動的能力,存款人或者其他人的過失破產(破產)是不夠的。

代表處和分支機構

根據聯邦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有權以形成獨立的單元。 有關決定是在成員會議。 如果它曾代表一票總數的大部分(至少三分之二),除非有數字沒有在法規中找到解決方案視為已獲通過。

代表處和分支機構的形成須經提供聯邦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等法規的14,和國外法規 - 在其領土上形成的部門,除非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國家的法律規定。

這些組織不作為法律實體。 他們的工作是按照由主企業通過的條例進行。 代表處是位於企業所在地以外的單位。 它的作用在公司的利益,確保他們的保護。 作為行為劃分的子公司,這是該公司的位置之外,並執行其功能的全部或一部分。 其中包括和代表性。 管理單位由本公司委任。 為了實現權力給他們的授權委託書。

附屬公司

他們有法人的權利和俄羅斯聯邦和國外境內形成。 該公司被認為是子公司如果企業的主要營業地點已確定要被它核准的決定的能力。 這種權利可以憑藉該協議結束後,當時的股權或其他方式產生。 該子公司是不負責的母公司的義務。 家庭為基礎的企業可以直接結合她的指示。 在這種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與她在這些訂單的執行已完成的交易。 當子公司的主要企業破產後者的故障提供輔助責任對公司的債務,如果財產是不夠的這一點。 參賽者可從它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的賠償主要公司的需求。

聯營

由於他們的法律№14-FZ“關於有限責任公司”(修訂)承認該公司的註冊資本,其超過20%的主要企業所擁有。 該公司,該公司已經收購了上述股份應有義務披露相關信息。 對於這個信息被發布在含法人進行國家登記的數據官方公報。 張揚你盡快需要在交易後的相關信息。

參與者

根據法律他們№14-FZ“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是法人實體和公民。 單個自然人可能會被禁止或限制參與。 他們是沒有資格加入該公司與國家機關,地方權力結構,除非聯邦法律另有規定。 該公司可以由一個人創辦的。 因此,它成為唯一的參與者。 該公司可形成一個以上的人。 在正常業務過程中,該公司可能會成為一個參與者的社會。 如果參與者的數目超過上述,在這一年創辦的最大數量不能超過50,公司應該轉換成 生產合作社 或。 如果這一要求得不到滿足,而在同一時間的主體的數量不會減少,該公司可能被法院命令按照登記機關或其他審批機關的要求溶解。

參與者的權利

聯邦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最新版)提供了以下法律的可能性:

  1. 根據這一法律行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參與公司的當前事務的管理。
  2. 收到有關公司的信息,研究其會計和其他文檔。
  3. 參與利潤分配。 14-FZ“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息在報告期末支付。
  4.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疏遠其他參與者或任何其他人的資金其所佔份額或它的一部分。
  5. 從社會的退出。 這可以通過參與者的股份實施完成(如果在公司章程中規定這個可能性),或者要求收購企業要在規定情況下,它的建立作出貢獻。
  6. 在接收財產的一部分 ,公司的清算。 會員有權收購結算與債權人後剩餘的有形資產。 在清算的情況下,按照14-FZ“開LLC”,獨立評估師執行適當的計算。 相反,物業方有權要求其價格。

附加功能

它們可以通過企業的章程,在成立的時間提供,或在會議上一致作出的決定提供。 參與者或者其部分的份額的異化下附加的權利不被傳遞給收單方。 一個所有投票的大部分(至少2/3) - 它們在在該次會議關於特定實體的一致作出的決定的基礎上同所有參與者的終止或限制。 在後一種情況下,主體必須提供書面同意或投票批准的決定。 可能會拒絕額外的權利,通過給他的通知。

職責

根據14-FZ“關於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的參加者應:

  1. 在量,秩序,規範行為定義的術語和組織章程大綱支付公司的資本利益。
  2. 維持對公司信息的保密性。

更多的責任可能在該公司在其成立章程或實體的責任,以解決會議確定。 如果提供了一個特定的主題,他們,其份額或部分的異化,他們不轉移到買方。

公司設立

公共教育是按照會議進行。 如果一個人的創始人,也是可以接受的他們的個人。 該決定反映了投票的對與企業有關的組織事項的結果,行政機關任命/選舉中,審計署的形成,如果這些結構要求或章程規定。

在建立公司主體來確定的資金,時間和金額及其支付的過程中,標稱值和股票的價值。 參與者簽訂書面協議,其中規定了關節活動的規則。 該協議還確定了數量,限期支付的股份。

憲章

他作為企業的立業之文件。 章程應包括:

  1. 公司(簡短和完整)的名稱。
  2. 對位置數據。
  3. 有關行政機關的職權和組成信息,包括有關其專屬管轄事項,為他們的決策過程。
  4. 對資本價值的數據。
  5. 職責和參與者的權利。
  6. 關於規則,並從該公司的主體退出的後果的信息,如果提供這樣的機會。
  7. 它的另一個人的全部權益或部分的過渡的,這些方式。
  8. 條款的文件和信息提供給其他實體的存儲。
  9. 其他細節,這是必不可少的。

資本

它是由參與者的股份名義價格形成。 資本的金額必須至少為10萬。擦。 其規模和在盧布確定的股值。 資本確定其確保的義務債權人履行該屬性的最小值。 的參與者的股票的價值被確定為分數或百分比。 它應與標稱值的比例和資本的規模。 規程可以提供用於在共享的最大量的限制。 事實上,它的值必須與公司淨資產的價格,正比於存款的大小相匹配。 在共享的大小限制可以在公司成立的章程個別成員進行設置,以及在文檔中輸入,修改或從會議的決定的基礎上刪除,獲得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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