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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領域:概念和類型

國際法 給出了“領土”這個概念,即地球整個表面的意義。 它涵蓋了陸地和水的部分,全球的空氣,空域和宇宙空間,並與他們在太陽系中被認可(或將來發現)的天體。

國際法領土的概念和類型

作為法律概念的“領土”與“國家”有關,也是法律概念。 對於沒有領土,沒有國家。 實際上,封閉在某些邊界的領土和居住在其上的人口是國家的基礎。

依靠正確的製度,有必要隔離領土的類型。 在國際上有三種:

- 分配到某一國家的領土;

- 法律秩序混亂的領土

- 具有國際重要性的領土。

國家領土

這是地球表面的一部分,由單一狀態控制。 其領土屬於國際社會認可的邊界之內。 國際法中的國家領土不僅意味著土地,而且還包括周圍的水庫,空域和宇宙(高達110公里)和陸地底土(實際上沒有文件限制,可達到深度)。

國家領土, 國際法 規定了 這一點 ,它可以被 河流,運河, 海洋(島上國家)或鄰國領土(飛地)分隔開來。 國土局所有部分,無論地理位置如何,都是一個完全不可分割的狀態,屬於其主權。

海事國家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年)規定了領土上的海域,以及內陸的河流,湖泊,運河,海灣,其海岸屬於一個國家的合法邊界(海灣從岸邊的寬度直到海岸不能超過24海裡),海灣和港灣以及歷史海灣的水域。

國際法中的空中領土遍布全國領空:土地,內部水域和海帶。 空中領土像其他地方一樣,涵蓋國家的主權,法規和法律制度,例如,這將涉及航空班機的航班規則。

主權平等

在國際規範性行為中,規定了國家主權平等的規定。 它為國內任何國家保證實現領土至上。 這表明,分配給它的領土上的特定國家的權力總是高於居住在該國領土上的法人或實體的權力。 此外,任何其他國家的權力都被排除在外,立法,司法,行政,行政等不僅有權不僅向國內居民,而且還有外國人的個人以及法律(除非其他國際條約另有規定)。

國際法中的國家領土是國家規模的財產,是國家行使最高權力的國家居民的棲身地。

Quasitere領土

準領土也有條件地屬於這種國家領土分裂形式。 這些是外交使團和外國領事館所在的土地。 還有準隊還有海,河,飛機和航天器。 他們不符合國際法上的“領土”概念,因為這個概念的主要跡像不會出現。 而只有在既定國家的管轄權在這些領土上傳播的事實,才能解釋這些具有相應國家的準領土的確定。

具有法律秩序混亂的領土

這是世界海洋的表面。 它包括鄰近地區的海底感染的大陸地,以及領海之外的一個地區。 這些領土的獨特之處在於它們不屬於任何國家。 但近距離國家有權進行偵察,簽署相關文件後,發展這些領土,以保護和增加礦物和自然資源以及動物世界。

國際河海,運河和島嶼(國際條約關係有效)也屬於混合製度的領土。

具有國際重要性的領地

這是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領空或水域的一部分。 世界各國都有平等使用這個領土的權利。 具有國際重要意義的領土(國際法)是與大陸帶內陸部分邊界出現的南極,地球深處以及其上方的海底和水域內空域的行星,衛星,彗星等空間。 還可以根據國際海事法,人為地建立島嶼,設施和建築物,可以在大陸架和屬於特定權利制度的任何國家的區域內建成。 在這些領土上沒有國家法律力量。 只有國際法才能運作。

根據國際法律行為,一些領土正在發展普遍遺產的概念。 一個明亮的例子是月球和幾個天文體(1979)。 各國在國際法準則和原則的指導下,公開探討外層空間和天文物體。 1982年,聯合國宣布將國際海床及其生物資源作為國際秩序的領土,沒有任何簽署國的特權。

俄羅斯聯邦國際法

根據“基本法”第四條,俄羅斯聯邦的主權延伸到全境。 而且聯邦政治法規和憲法在俄羅斯全境是至高無上的。

俄羅斯聯邦認為有必要照顧其財產的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

俄羅斯憲法第67條第一部分將俄羅斯聯邦領土上的所有領域的領土,領海,內部水體以及全國各地的航空空間歸屬。

俄羅斯聯邦的土地部分包括位於北冰洋的俄羅斯海岸以北的公認的土地,或者將來可能是公開的。 如果它們在連接北極的經絡和俄羅斯聯邦沿海地帶的極端點之間,它們被公認為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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