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產權

智力活動。 以知識活動成果的權利

物權法被認為是絕對的。 然而,這並不是唯一的法律範疇,其特點是通過這種方式。 絕對視為對知識產權的權利。 這兩類法律的機會,它們之間的差異顯著。 讓我們來詳細介紹它們。

知識產權

體力勞動的結果是平常的事情。 智力活動被看作是一種精神(創新思維,精神)的人在技術,科學,藝術,文學領域的工作美工。 智能,明知大家的行為執行這些或其他勞工行動。 例如,這可以關於印刷排字,印刷教科書中說。 同時,在法律意義上的智力活動不被認為是材料和生產。 它不具備生產類的東西出版物的結束。 智力活動主要是認為是精神。 這導致,尤其是理想的概念系統的特定學科內創建。 同樣的合成,對他的所有工作的重要性,才體現智力活動的理想選擇。 法律工作機會供奉在憲法。 因此,工作可能會非常不同。 其主要條件為實施行為的合法性。 工業或知識產權 - - 其操作的結果,以及她不該雙方的權利和自由,別人的利益,侵犯在什麼地區的人類勞動不管。 因此,這項工作必須承擔的人們的青睞。

知識產權對象

由於這些提及的產品,根據其性質的藝術,文學,科學,成就工業設計 ,等等。對於智力活動受到利用和保護能力的具體條件的每個結果。 該法案,除其他外,提供了它們的作者的保護制度。 同時,智力活動的發展造成的識別和合成一些共同的特點,常見到它的所有產品。

理想的性質

它是內在的只是智力活動的產品。 體力勞動的結果不具有理想的性質。 科學和技術成果作為特定類別或概念的某些系統。 藝術和文學作品中合成的圖像的一個特殊的系統的形式呈現。 當然,所有這些類別被表示為數字,字母,符號或其他符號,符號,聲音,視覺裝置。 很多時候,他們在相當有形介質存在。 這可能是一個文件,搖滾,電影,帆布等。但是,它們本身並不不再是理想的。 像任何非實物,智力活動的產品不具備的自然形態,它們不受折舊,磨損。 它是內在的只有過時。

法律門類的影響

右邊是不能夠直接影響人的思維過程中發生的大腦。 他們仍然是監管要求傳播範圍之外。 同時,不是有機會,有對造成的智力活動的產品的思維過程有直接的影響,法律紀律可以積極地影響他們。 這是通過標準的形式,這是在智力活動的科學,技術和其他形式的組織架構,以及對她的作品的專利性的條件保護他們的最終立場的發展來實現。

個性化是指

該條例保護的權利,知識活動成果。 再加上他們的保護和 個性化。 他們還充當人類的智能產品。 有服務,法律實體,工作產品的個性化的手段。 這些措施包括,特別是,包括 商品名稱, 商標,產品原產地的地名等。它們是由民事主體的營業額用於自己和自己的服務,產品個性化,工作。 個性化的手段的主要價值,而不是科學,技術,藝術,文學等作品,是,其實不是自己,而是利用他們的能力,通過個人創業者和產品的差異化,以創造一個健康的競爭環境,他們生產他們所從事的工作,或者他們所提供的服務。 此外,為個性化的手段專用權沒有法律固定為開發(設計等),但對於問題,這在他的名字登記的。

知識產權產品的理想性質不能代表從生產的東西和其他值必要讓人們的渺小或腦力勞動的隔離。 科學和技術成果,例如,促進自然資源的最有效的用途為造福人類的發展。 設計,藝術,文學是對形成人們的精神世界的過程非常重要。 在今天的市場條件下,廣泛而及時使用腦力勞動的產品,有助於業務活動,競爭力和服務和產品質量性能。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功能來管理,佔有,使用,有用的模型,發明,工業設計,商標及其他形式的符號一直無形資產任何商業實體的重要組成部分。 加上其他的價值觀,它們可以投資於商業和社會生活的其他領域。 物權法 導致的腦力勞動也可能是一個商業合作夥伴關係或其他關聯的資本貢獻。

法規支持

在塑造為保護和利用知識產權工作產品的條件,一個關鍵的角色屬於民法。 儘管它沒有直接影響到這項工作的過程的能力,它可以對組織具有保護和實際使用的結果相關的關係產生積極影響。 專有權,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履行下列職責:

  1. 建立對知識產權工作產品特別制度。
  2. 歸屬於智力活動的結果。
  3. 精神和物質獎勵。
  4. 保護作家,雇主和獲得獨家代理權的其他實體的利益。

重要因素

歸因可以或可以不取決於產品的活性的註冊。 第一個特點,例如文學,藝術,科學成就,等等。工業品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和發明的第二個特點。 專有權建立使用的智力表現的特別制度。 它決定誰在實踐中應用它的法律可能性,誰不是。 他們提供的科學成就,文學等作品,設計師,發明家和他們的雇主和的個人財產和非財產權利等科目的授權作者,建立形式及其保護的方法。

結論

在一般規定其不僅存在於HA,但在其他立法,特別是固定形成的法人實體,為此,研究,開發,戲劇,文學,和其他智力活動的根本。 通過創建獨立的財產的順序確定的法律行為,重組和清算規則。 在某些情況下,提供的獨家和專利法律選擇更明確的劃分,立法明確強調作品的作者,例如,沒有連接到其表達對象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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