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 著作權的對象。

知識產權的概念和俄羅斯聯邦的總體情況。

知識產權的名義下,法律制度的存在,在法律上被供奉在法第一次“關於在俄聯邦政府屬性”。 該法指出, 知識產權是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和其他類型的結果 創造性活動的 人。

目前, 社會關係在當代法律制度-知識產權,通過更高的法律效力的規範性的行為規範。 其中包括俄羅斯憲法和俄羅斯民法典。 特別是,在本規範知識產權的概念,根據其所了解的特殊性質,對結果都自然人和法人實體的權利被披露的智力活動。 截至報告活動的結果是生產的一個法律實體的個體化的手段,它執行的工作或服務。 這種類型的財物的行為作為我們國家的公民,以及法人的業主。 這種類型的屬性的特點是,它是一個工作或著作權的其他學科的創建者擁有專屬權力,利用自己的工作成果,並沒有其他人可以使用版權的產品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 知識產權的現代詮釋說有藝術生產的兩大類 - 是著作權的對象和相關權利,此外,工業產權。 版權對象包括文學和科學作品,除了藝術作品。 工業產權的一個例子可以考慮,例如,一個商業秘密。
版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類是通過法“關於版權和鄰接權”的保護。 版權包括兩種權利-這是經濟和精神權利。 對於非財產權利包括署名權的創造者的權利,有權允許或拒絕使用該產品以自己的名義或化名,類似的權利作者的勞動成果的出版,有權保護其作品不受侵犯第三方。 這種權利的特點是,他們始終保持與藝術產品的創造者,可以通過合同關係或繼承的方式轉讓給他人。 關於產權,這種權力是指複製或作品的公開表演,翻譯,它的修改等活動。 這種類型的權利帶來收入於其各自的所有者。 因此,他們是受合同關係的領域。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他們可以在適當的時候通過,獨家或者非類型的基礎上。 上獨家轉讓的權利,承擔使用誰被賦予權力主體的權利。 有必要立即預定,那個人財產的作者的精神權利不受知識產權領域出現的公共關係管理。 他們在保護非物質價值民法法律領域的存在。 根據俄羅斯法律,這種保護的主要形式是賠償 精神損害。 財產權屬於民法保護措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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