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歐洲法律作為國際關係的一個方面
歐洲法律 - 民事私法制度,形成了歐洲國家之間的合作的結果。 一般來說,它有歷史,這兩個系統的起源 - 羅馬和英國的帝國。 我必須說,它被認為是一種國際慣例,並提出作為一個通用的系統。 在一般情況下,當今世界上所有的法律制度,作為一項規則,是基於三個主要原則:公民,通用,宗教權利。 然而,每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主要是通過其獨特的歷史決定,因此包括個體差異。
從歷史上看,歐洲的法律已與基督教,政府,教育,自由貿易和人權的觀念有關。 中世紀的法律學者的創作已經開發被稱為語料庫一套羅馬民法的基礎上iuris civilis(或“查士丁尼法典”)。 在英格蘭,中世紀的法官的時代已經比他們在歐洲大陸同行更多的權力,並制定判例制度。
最初,歐洲的法律在整個歐洲大部分地區的一個共同的制度,並在相當長的時間,它決定了當局的立場。 然而,與加強民族主義的 北歐國家 在17世紀,然後在法國大革命期間,歐洲共同右側被分成獨立的國家制度。 這些變化導致了個別國家的規範,其中有一個很大的影響拿破崙法典,德國和瑞士的發展。 民法 附帶啟蒙相關的許多想法。
小學,中學和補充法律 - 歐洲法律的來源。 在第一種情況下,EC條約的主要來源。 在第二個 - 的條約,公約和協定的基礎上的法律文件。 歐盟委員會可以根據國際條約建立二級立法,以實現載於它的目標。 在第三-法律 的歐洲司法法院 聯盟,MP,一般法律原則的歐盟。
由歐盟建立的法律秩序,已成為普遍的政治和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 每年,歐盟條約的基礎上,採取成千上萬的影響國家及其公民的生活的決定。 個人 - 不僅是國家,城市或區域的公民 - 他們是歐盟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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