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法律實證:發展,本質和意義的歷史

原產於基於同名的原則,十九世紀的法律實證第三季度 哲學實證, 並已開發主要在 西歐, 以及俄羅斯境內。 發生趨勢與傳統的名字Dzhona Ostina,誰變成了一個新的理論可知假設有關:“應該運行在它仍然可控的方式來形成的國家”

右邊有主權的力量,僅此而已。 任何規則或規則只有主權的意志,它為廣大市民作出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成為法治。 在俄羅斯,法律實證主義的思想的追隨者變成誰看到法律能夠執行已經因為在教育和福利領域違規行為出現的階級矛盾的平衡工具GF Shershenevich。 進入與在自然法理論的時間標準的對抗,法律實證主義否認正(由國家和其法律規定)權的分離,和自然(自然出生授予人)。 唯一可能的和有效的法律,按照法律實證主義理論的支持者是正確的積極的,“積極的”,這從一個人出現根據法律規定 - 有沒有其他權利無法進行。

該理論認為,實際的權利,而不是歷史的,現有的今天,它是特定社會的利益和個人會員的後衛的角色。 法律實證主義不識別道德和法律的概念,認為法律的執行,也就是道德 - 是每個內部感知,這是正確的,從中分離反面。 在形成和社會資本主義關係的發展階段,商品貨幣流通的增長,立法者的意志的識別和申報法律實證主義,產生了積極的影響規律,它可以讓你調整的法律合同關係的位置。

同時不採取中所扮演的角色必要的合法性 跡象狀態 聲明一個現代民主法治。 顯然,包括這個原因,法律法律實證主義的一個完整的理論沒能成為它是基於這樣的事實,國家肯定是法律概念,奠定替代,但它是反复 由當時的當局駁斥不合理暴力的做法。 此外, 法治國家 的前提男人和他的自由意志至上。 實證被拒絕,因為該名男子被認為只是社會的一個成員臣服,其只屬於立法者賦予它的權利。 隨著法律實證今天我不累爭論自然法理論,對此相當重視的是 人的可能性(人, 而不僅僅是“思維的動物”),有自己的權利-生命,自由,健康和勞動,母親和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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