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流氓 - 它...刑法第213條:流氓行為

欺凌 - 這種行為被認為是不可接受的任何公共場所。 它涉及到侵犯人權和明顯的缺乏對人的尊重的。 刑法第213條規定,對擾亂秩序的行為是處以 勞動教養, 逮捕或監禁長達兩年。

這個詞的起源“小霸王”

在十八世紀的英國,上帝住在流氓的名字。 他的生活是枯燥而單調。 為了使在日常的樂趣和惡作劇,主定期通過提交流氓行為違反公共秩序。 他們認為造成一定的傷害到人的社會危險行為。 但是,在那些日子裡,他們已經不叫流氓。 非法行為的名市民感謝其主要的始作俑者 - 上帝欺負。 該報布魯爾的詞典有自己的詞“欺”的起源的版本。 已知的印刷出版物說,在十九世紀末期住Sausvorke流氓家族“動畫”公民搞笑的單調乏味的生活,甚至不能接受的社會行為。 在現代世界中它稱為一個人誰犯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欺負。

流氓罪刑事責任

在上個世紀的流氓行為20年代全面“開花”。 在俄羅斯城市到處犯下這種行為。 有人念經,在街道上淫穢歌曲,猥褻女生和褻瀆,以及古蹟和其它物品,和醉酒鬥毆的面目全非。 這是可能的流氓行為,這極大地推廣到全國的不完全名單。 在這方面,政府決定採取措施應對這種罪行。 在1922年,這是第一次建立了流氓罪的刑事責任。 本文所攜帶的普遍性。 它提供了強迫勞動或監禁長達一年的處罰形式。 但它可以為不太嚴重犯罪僅僅適用。 對於該行為的性質重的懲罰必須對刑法的其他條款安裝。 1924年,流氓行為已被確認的行政違法行為。 對於反复危害社會的行為已規定的監禁刑罰。 1926年,根據刑法犯流氓罪被監禁長達三個月初犯。 如果這些措施都伴隨著騷亂,或憤怒連連不斷,對他們來說可能得到監禁24個月。 早在1926年,該公司打擊這種違反程序是由政府發起的。 在1935年,惡意流氓可能在嚴格的制度“賺”五年。

刑法第213條

今天,欺下明白 違反公共秩序 的粗魯方式。 這個概念的完整定義給出了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 213頁)。 流氓行為有描述為危險的行為,犯有使用武器(即更換武器的項目),並表示蔑視的人。 俄羅斯刑法典規定了以下 處罰 :

  1. 強迫勞動為120〜180小時。
  2. 為期6至12個月懲工作。
  3. 逮捕為期4至6個月。
  4. 監禁長達24個月。

對於涉及使用武器或它替換的對象惡意流氓行為,它提供了從4到7年監禁。 如果該行為是由一個有組織的團體,包括事先的陰謀,同時也致力於由於提供給當局阻力或承諾已經嘗試過在同一個商業實體,那麼刑法的他條款為強制性工作(180-240小時),勞動教養(為一個週期的1 - 2年),監禁(長達5年)。 欺凌不叫虐待,毆打和基於個人的敵對關係的其他行為。 這不包括家庭爭吵。 在某些情況下,這種行為可能會被視為不當行為,如果他們有意向,涉及違反公共秩序和規範。 流氓行為 - 致力於與直接故意,故意犯罪。 這意味著犯罪者明知犯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

對象和犯罪主體

RF刑法規定了流氓行為責任。 但是,在刑法理論仍沒有有關犯罪的對象共識。 今天,主題被認為是社會秩序,這是一組關係,並決定誰打破了不可能的人們的行為。 在某些方面的任何罪行影響公共秩序,但它並沒有流氓行為目的的性質:罪犯是不是想傷害單獨採取的個人或他的財產。 主題進行任何人誰是16歲。 主觀側犯罪的特徵如下。 違例者知道其行為違反公共秩序,並表示不尊重的社會,但希望犯罪。 從邏輯上來看,欺負的行動是絕對毫無意義。 有罪都在努力建立自己的獨特性,並解決它在某些人的頭腦中。 他希望所有人帶來驚喜與他的粗暴,奇怪的行為和言論不雅。

行為不檢

這種行動可以被視為犯罪行為或行政犯罪。 第二個概念是指行為不檢。 據了解,隨著人口的治安攻擊與安寧。 行為不檢的組合物,在行政犯罪法典第158描述。 下面的步驟是由它的意思是:

  • 在公共場所猥褻的話;
  • 公民的侮辱;
  • 羞辱騷擾到人;
  • 故意指令上柵欄和圍牆淫穢銘文;
  • 污損文化等活動的遺跡。

該列表包括違反社會秩序相當多的行為。 作為一項規則,行為不檢 - 致力於在別人存在故意行為。 他們只是關於一個未知的或不熟悉的人作出。 基於個人的敵意到熟悉的面孔罪行,不被認為是行為不檢。 責任相關的違反治安管理的罪行,是誰已經達到16歲的人。 行政違法法典規定了流氓行為責任。 這可能是 一個行政罰款 5-15最低月工資金額,或逮捕(最多15天)。 施以處罰決定採取ATS或他的副手的頭。 行政拘留是由法官使用。

無序行為定為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是從行政違法承諾的行動的性質和危害公眾安全的程度不同。 流氓罪刑事責任發生的事件:

1)犯罪與使用武器,以及他的替身的科目;

2)它致力於為思想,政治,種族,民族的動機;

3)它是基於對一個宗教仇恨或敵意或幾個社會團體。

槍下,作為流氓行為的結果,據了解消防,燃氣,寒。 刑法明確規定了這類犯罪的暴力行為的過程中可以使用,由於人類自由的限制。 它可以在手的結合,攻擊和造成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表達。 在這樣的罪行的所有操作只能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能會在流氓的類別進行分類公開進行,在證人在場。 製作一個公共的罪行,該人顯示了他對社會的不尊重。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欺凌視為危險在沒有人執行的社會行動。 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的文章澄清這些問題。 確認為事件的犯罪危害社會的行為:

  • 在粗放型的社會秩序的侵犯;
  • 表現為社會顯而易見的不尊重,這是在無視禮儀,禮儀的基本規則表示,接受社會。

流氓行為通過電話

電話是人類文明的一個很大的好處。 多虧了他,我們可以聽到一個男人誰是幾千公里之遙。 但有時電話可以毀掉生命。 怎麼樣? 在當今世界上一個普遍的電話流氓行為。 通常情況下,人開始與人們熟悉的房間在半夜和不快無聲管振鈴。 還有那些誰,通過電話勒索或業務威脅的競爭對手。 但更多的時候通過電話惡霸的不滿或心懷不滿的戀人,誰纏著難以理解指責他的“受害者”的電話。 那建議您在這些情況下做警察嗎? 電話流氓也不是那麼很難搞清楚。 因此,“智能”肇事者很少使用這種方法會造成傷害到另一個人。 大多數情況下在這樣的流氓涉及兒童和青少年的樂趣。 在這種情況下,電話流氓可以威脅再給你打電話的時候都告訴他的父母或與警方聯繫。 通常情況下,這足以阻止你振鈴青少年。 如果這樣沒有結束,警方建議做到以下幾點:

  1. 購買記錄。
  2. 在接下來的通話,包括錄音設備並將其連接到手機。
  3. 試著用一個未知的來電者,他可以寫上盡可能多的信息收緊談話。
  4. 記錄通話的日期,時間和持續時間。
  5. 來與錄音機派出所提出申請,以防止流氓電話的事實。 警察需要提供的日期,通話,持續時間,並給予從記錄裝置的磁帶。

流氓行為和打擊犯罪的人

流氓罪和危害人的主觀和客觀雙方幾乎沒有什麼區別。 在司法實踐中,相當困難的這兩種區分 犯罪類型。 但也有一些標準,以幫助欺凌和犯罪的個人動機加以區分。 要理解這一點,你需要刑法的文章 - 流氓(213)。 如果我們分析它提供的信息,你可以看到流氓動機幾乎總是模糊不清。

  1. 對個人始作俑者計劃的犯罪,並準備為它。 他的每一個動作都是深思熟慮的,合乎邏輯的。 動作如欺沒有不同的邏輯和一致性。
  2. 我們欺負沒有個人的敵意受害者; 如何種植,他挑釁被害人衝突。 對個人行為的犯罪是通過深思熟慮和謹慎表徵。 在這裡,罪犯追求個人動機。
  3. 如果你在耍流氓的組成仔細觀察,我們可以理解,通過自己的行動罪犯做更多的傷害公共秩序,而不是一個具體的人。 他沒有進球取得任何結果。 在對人同樣的罪行總是有特定的目的。 如果行為與使用武器承諾,它是提前準備和打算專門用於。

流氓行為和犯罪侵犯財產

與許多類似的犯罪流氓行為。 刑法,第167條,提供了針對財產的犯罪,這是經常與流氓行徑混淆的poyasneie。 他人財產的故意破壞(損傷)的特徵在於某些特徵:

  • 蓄意破壞或財產損失;
  • 財產關係行為的對象;
  • 這種行為的動機是日常生活,道德,經濟。

流氓在這樣的跡象觀察。 這裡的物業也可以被毀滅,但受社會秩序。 對這類罪行的動機只針對違反公共秩序,並沒有造成損害個人的財產。 執法的問題是,正確檢定犯罪,並提到他們的流氓行為或個人行為的範疇。 否則,是違反刑法,這是公平的懲罰對所犯罪行的主要原則。

發展欺凌立法領域

在流氓的世界被認為是“小學”犯罪,出格和自私。 現在,國家承認,人是最高值。 人創造了人與人之間的優先級的友好關係,為關懷關係的規則,並創造條件,這將確保一個健康的民族尊重的需要。 為了實現這些目標,每個公民有義務遵守社會行為和安全的狀態下制定的規則。 人們也應該由規則,這些規則旨在保護人類健康遵守。 當這些條件得不到滿足,在社會失衡:發生事故,人生病,死亡的財富。 因此,高危險度的特點是流氓行為。 RF刑法規定,提供了針對公共秩序和安全攻擊的責任規則。 本組罪行都有自己的特點。 這些行為包括違反既定的職責和公民行為的規則。

  1. 流氓行為 - 是對社會秩序罪。
  2. 這是一個危害社會的行為。
  3. 這種行為被認為是多點進攻,委託其違反公共秩序和安全。
  4. 流氓行為涉及主動,導致違反公共秩序。

這種犯罪行為違反了娛樂的方面,工作的每個人。 而如果它是伴隨著暴力手段,這裡不僅存在對公共秩序構成威脅,而且人們的生活。 此外,流氓 - 這是對嚴重犯罪的第一步。 大多數專家認為,在這一領域的立法需要完善和改進。 例如,文章刑法213應引入個人責任,這有利於流氓行為的佣金遺漏的形式。 如今,ATS員工往往採取這種違法行為侵犯財產犯罪的,個性。 其結果是,不正確的資格規定的流氓罪不公平的懲罰。 因此,犯罪問題需要仔細分析。 對於這種違法行為收緊,並獻給他的一篇文章的刑事法律責任,以便正確地限定最終完成犯罪。 然後處罰行為不檢,由法院採取的行動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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